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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双“一号工程”】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重判!销售山寨产品侵犯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4-01-02 14:26:52  来源:特种砂浆设备  点击量:

详细说明

  原标题:【助力双“一号工程”】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重判!销售山寨产品侵犯知识产权

  为助力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深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青山湖区法院聚焦加强品牌保护、促进文化繁荣、规范市场秩序等主方向,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8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山湖区某涂料厂”进行查处,现场查封假冒的“多乐士”腻子粉73袋、“华润涂漆”腻子粉41袋、“立邦”腻子粉76袋、“嘉宝莉”腻子粉215袋、“牛元”瓷砖胶57袋,价值共计人民币3766元。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华、刘某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青山湖区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用积极的姿态和专业的能力营造有序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审判工作中,将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为助力推进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全方位推动青山湖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以及加快建设创新型品质城市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很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到的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